扬州市化妆品协会会费收缴标准
2022-09-06
 

      扬州市化妆品协会会费收缴于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。但在运作过程中采用了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的原则,将原年度收取的会费调至二年收取,收取的金额不变。因协会换届、将会费收缴修订草案提交会员大会请大家讨论。
      为了化妆品协会自身健康发展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、《扬州市化妆品协会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制订了本协会会费收缴方案。
      会费收取是协会主要的经费来源,是协会正常向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的重要保证。交纳会费也是每个会员单位履行的义务。
      会费标准收取“依据协会运作成本”的原则,综合考虑了经济形势,市场环境,本市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而确定。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,采用分档收取。
      会费收取标准: 
1.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席、监事会副主席单位: 20000元/2年
2.理事、监事单位:5000元/2年
3.会员单位:2000元/2年
4.个人会员:1000元/2年
      协会秘书处每次收费通过书面、微信、QQ的方式向会员单位发出会费缴纳通知,会员单位应在3月内按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予以缴付。
     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,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。
     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
1. 会费管理与使用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监事会做到全程跟踪监督。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的监督。
2.财务管理由江苏谢馥春国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,审批由扬州市中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广龙签字。
      本会费收缴方案已经2019年10月30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。